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近200位企业家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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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近200位企业家落马 业内人士称

企业与犯罪结合将成有组织犯罪一大趋势

张春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经纬,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董跃进,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进出口贸易部总经理。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华,四川移动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从以往的很多案例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司化的势头明显。另一方面,企业的经济能力又助长了犯罪组织的犯罪能力

●遏制企业家犯罪现象,地方政府部门应该从自身做起,尽快恢复到决策者、监管者的角色,而不是一味地参与到商业竞争中

1月15日,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冠名协办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在北京举行。

据了解,此次论坛发布了《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报告的撰写者跟踪收集了2011年度媒体关注并报道的220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归纳。

 

企业家犯罪呈现七大特点

 

据介绍,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甚至是企业家对自身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更具警示意义和研究价值的企业家犯罪问题却鲜有人问津,学界对此的实证研究也处于空白。

来自此次论坛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人,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所关注的企业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例属于被举报、失踪、自焚或者遇害等以外,其余202例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这其中除了3例案件嫌疑人被通缉在逃之外,其余199例案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中,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报告还显示,2011年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管理人员(包括有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等在内,以下称“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2011年,涉案国企企业家平均年龄52.59岁,民营企业家平均年龄45.67岁。

此次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称,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呈现七大特点:

团伙犯罪极为突出。在199例案件中,至少有79例案例都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总案例数的39%以上,共涉及犯罪嫌疑人1266位,平均每案16人以上。

“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2010年度统计“涉黑”案件23例,2011年度有17例;2010度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已达41例。另外,涉及证券市场的案例明显增加,有关案例达4例。

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近十多年来,几乎每一年都有大名鼎鼎、如雷贯耳的企业家失足落马,如胡志标、杨斌、孙大午、袁宝璟、顾雏军、唐万新、赵新先、王效金、田文华、黄光裕、周小弟、张家岭、宋山木……而2011年虽然也有名声非常显赫的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广东健力宝集团的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春江、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等在列,但2011年度落马的著名企业家却少见。

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2010年国企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7人,今年有14人。

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在199例案件中,大约只有41例是在2011年度发案的,其余都是在2010年年底以前发案的。在已经作出一审或者二审判决的110例案件中,大约只有10例是2011年发案并作出判决的,如河南“瘦肉精”案。

有数名企业家在公安部开展的“清网行动”中落马。如2011年10月27日,沈阳警方抓获一名身家过亿的在逃人员。此人诈骗沈阳一国企千万元巨款后失踪,逼得国企老总自杀。逃亡期间,这名曾经的企业家把全家3口的身份全部“漂白”,又东山再起竟暴富成亿万富翁;身家近亿的富豪王某权,在福建开了十几家美容美发店、一家美容美发培训学校和一家车行,在深圳还拥有三四家美发店,而此人却在16年前因杀人外逃。2011年12月,王某权在上海浦东机场被抓获;2011年12月11日凌晨,正和家人在海南三亚某度假别墅中酣睡的张某,被追踪千里而至的南京江宁民警逮个正着。张某现名李建高,在北京拥有一家市值数千万元的公司,其实此人的真实身份是14年前骗取贷款250万元的诈骗案嫌疑人,因为儿子在网上炫富而露出了破绽。

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加强。首先追逃取得了重大成果,外逃加拿大12年的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外逃加拿大的曾汉林被遣返回国;在重庆“打黑”中涉案的王婉宁被从菲律宾引渡回国;其次,外逃贪官虽未被引渡回国却已在外国受到法律追究,如外逃到澳大利亚的原南海市置业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李继祥被澳大利亚以洗钱罪和利用犯罪收益罪判决入狱26年;第三,外逃犯罪嫌疑人回来后依法接受审判,如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被抓获,被以贷款诈骗罪等判处无期徒刑;此外,在外国涉嫌犯罪的亦难逃法网,如东方航空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在韩国涉嫌贪污、受贿被韩国方面拘留。

报告的一名撰写者称,尽管一年来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是当2011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令人非常吃惊,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据介绍,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为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污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40%,涉及1266人。

“这令我非常震惊。”参与报告撰写的上述人士认为,这意味着至少直接涉及上千个家庭。这还不算受害人家庭在内,有的一案受害人就达成百上千个家庭,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等。“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绝不是小事,对于企业家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此次,报告将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展示出来,以便提醒企业家并予以警示,此外供法学家予以研究,最好能提出防范对策来”。

 

企业经营方式不断“踩雷”

 

与2010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单纯基于媒体公开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不同,《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加了来自实务部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一手数据和分析。

据介绍,在京都律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比如至今尚未结案的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国美电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以及前爱建集团颜立燕合同诈骗案,还有更早的三九集团赵新先滥用职权案等。为此,京都律所专门设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作为研究的重点。

律师朱勇辉代表京都律所在研讨会上发布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补部分。在参加本次发布会前,朱勇辉特地对京都律所2000年以来12年间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企业家犯罪的一些现象。

朱勇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们经过统计发现,2000年以来,京都律所承办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职务类犯罪,占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4个罪名;资金类犯罪,占30%,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8个罪名;经营类犯罪,占22%,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7个罪名;涉税类犯罪,占5.2%,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5个罪名;注册资金类犯罪,占2.4%,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等3个罪名;知识产权类犯罪,占1%,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

朱勇辉认为,分析上面的数据可以发现,职务、资金、经营类犯罪占了总数的90%。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这三类犯罪,反映出3个问题。

“首先,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这说明无论是国企也好,还是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也是一个老话题。”朱勇辉说,“其次,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不法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如何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朱勇辉认为,第三个问题在于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国企民企负责人犯罪动机不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在此次会议上分析认为,企业家犯罪存在4类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

对于这四类犯罪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企业家提出警示:如果确实有罪,那么企业家应当约束自己、反思自己,防止陷入犯罪;如果是无意识犯罪的情况,需要企业家更全面、及时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加法律服务,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法律不清晰导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视法律专业服务,当经营中遭遇左右为难时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把关;而诬陷类犯罪则并非企业家因自身原因而获刑,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落马非常可惜。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民营企业家在很多时候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田文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没有具体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在传统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据介绍,几年来的企业家犯罪报告也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之所以这么做,参与报告撰写的一名研究人员向记者解释,“这是我国企业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因素,使企业家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置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逾越”。

田文昌建议,应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大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他们应重视法律,不能要钱不要命。

 

“政商结合”诱发企业家犯罪

 

对于当前企业家频频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和危害,有关专家也进行了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家“黑”与“白”的问题有时候不是那么分明,大多数时候是处于“灰色”地带。但是,人们必须引起警惕的一点是,犯罪与企业的结合,将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有组织犯罪的一大趋势。

“从以往的很多案例已经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司化的势头明显。另一方面,企业的经济能力又助长了犯罪组织的犯罪能力。”卢建平说。

卢建平将目前企业涉黑的情形分为三个阶段:触黑,涉黑,纯黑。

据介绍,所谓“触黑”,是指企业在个别时候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所接触,比如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催讨欠款;“涉黑”是指企业的决策层已经介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作;“纯黑”则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司化运作。

卢建平进一步向记者分析了哪些行业的企业容易涉黑。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涉黑企业主要集中在物流、餐饮、歌厅、中小型矿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卢建平说,“面对企业与犯罪的融合,现有的法律在应对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局限性已经逐步暴露出来。目前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主要以刑法打击为主,今后,可能要更多地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结合起来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也向记者表示,企业家犯罪已经称为我国社会转型期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其中令人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我国的企业家犯罪表现出了其他国家企业家犯罪所没有的一些特点,其中的原因与当前大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密不可分。

李曙光认为,不少企业家走上犯罪道路的背后,有几个体制性的因素不容忽视。

“首先一点就是公权力参与商业竞争。一些地方政府的商业化趋势日益明显,比如一些地方纷纷由当地政府出面打造各类融资平台,将公权力引入商业竞争。地方政府商业化的同时,一些官员也纷纷将自己商人化、企业家化,开口闭口就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而这一切最根本的原因,是目前已经出现了政经合一的苗头。”李曙光说,公权力参与商业竞争的结果,一方面是那些手握公权力的国有企业开始大面积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那些在与公权力进行商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企,开始屡屡使用欺诈、行贿这样的非常规手段以便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李曙光认为,第二个因素在于当前商业环境“负制度化”严重。

所谓“负制度”是相对于“正制度”而言,按照李曙光的解释,“正制度”就是指有关部门明文出台的法律规定等,而“负制度”则包括下级部门在执行中具体的操作方式、潜规则以及责任认定方式等。

李曙光认为,“负制度”具有暗示性、诱导性,其激励价值大于惩罚价值,因此很多企业家选择了“负制度”的从商方式,而那些不良商人则很容易适应“负制度化”的商业环境。

李曙光告诉记者,当前产权保护的环境弱化,使得很多企业家不安全感增加、投机心理严重,在赚了钱之后,通常的选择就是转移财产掏空企业,进一步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对此,李曙光建议,遏制企业家犯罪现象,地方政府部门应从自身做起,尽快恢复到决策者监管者的角色,而不是一味地参与到商业竞争中。此外,地方政府部门还应该给企业家提供一套简单明了的游戏规则以及可预期的行为指南。政府部门的决策过程不仅要公开透明,更应使企业家明确了解违法的代价。

“‘治商’要先‘治官’,‘官正’则‘商清’。目前‘政商结合’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部门定位不清、公权未受约束有关。政府部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可能要经历3个阶段:一是依法行政阶段;二是责任政府阶段;三是最终的理想目标——法治政府阶段。”李曙光说,目前,中国正处于第二阶段,正从权力单一治理转到资本和权力共同治理。这时,权力和资本各有优势。由于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较大,而资本拥有者缺乏规范、正当的逐利出路,只好选择“公关”一些官员,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就成为必然。要阻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就必须要推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审批,实行核准制并让相关者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

 

下附:《2011年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2011年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

2011年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

 

【冯永明案】冯永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曾以5亿元的身家位列胡润中国富豪榜第351位。2011年1月14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永明、冯开明、冯志明3兄弟贪污、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冯永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经纬案】李经纬,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9月3日,李经纬、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涉嫌贪污案开庭审理,李经纬因病缺席审判;2011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恢复审理;2011年8月月29日,佛山市中院在广东省广州市珠江医院审理此案;2011年11月3日,佛山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经纬15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张春江案】张春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2010年9月10日被逮捕;2011年7月12日开庭审理,7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春江受贿746万余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沈长富案】沈长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11年1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长富受贿3616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晓枫案】李晓枫,重庆市广播电视集团原(总台)党委副书记、总裁(总台长)。2011年9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晓枫受贿4909万元、挪用公款300万元,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建文案】吴建文,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2011年11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建文受贿1187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挪用公款335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贪污5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隐瞒境外存款110万港币,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肖时庆案】肖时庆,银河证券原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总裁。2011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肖时庆受贿约1546万元,内幕交易获利约1亿元,构成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观超案】王观超,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2010年11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观超贪污2629万元、挪用公款40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7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华案】李华,四川移动前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华受贿1647万多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董跃进案】董跃进,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进出口贸易部总经理。2010年7月28日,董跃进被控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跃进挪用公款5.8亿元、受贿91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

 

【吴尚澧案】吴尚澧,安徽亳州兴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27个省市4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2011年4月2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兴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尚澧被判处死刑。2011年9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朱思宜案】朱思宜,湖南省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9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思宜及宜达公司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朱思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2011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崇华案】包崇华,原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包崇华等45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4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包崇华、陈文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审刑事判决。

【彭治民案】彭治民,重庆市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主要负责人。2011年5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治民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彭治民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何志军案】何志军,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曾是由100余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之俊系”的“实际掌门人”。2011年5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志军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判决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湘铭案】李湘铭,湖南众一集团原董事长。2011年7月8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2万元。

【杨庆荣案】杨庆荣,云南君信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11年10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判处杨庆荣、苏涌无期徒刑,另外8名被告被判16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2人免予刑事处罚。

【王能案】王能,原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朝天门市场联托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开始后,王能转移资金上亿元并出逃。2011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能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王能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李振刚案】李振刚,拥有广东省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奥业投资有限公司、茂名市海诚塑胶化工厂有限公司等公司。2009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振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等7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30万元。

【苏越案】苏越,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总裁。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越因合同诈骗57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报记者 余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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