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顾问提醒:切莫盲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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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仲裁诉讼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了,经手的“官司”约两百件,大部分代表被告进行诉讼,常常反败为胜,高兴之余,不禁替原告惋惜,真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原告败诉,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应以甲的名义起诉而以乙的名义进行(如应以分公司名义起诉,却由总公司名义出现或者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却由分公司名义进行)。 
   
  二.告错了对象。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 

  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有些单位或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由于疏忽管理,本应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寄希望通过协商,且久拖不决,而忘记了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法院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无疑。 
  
  四.管辖不清。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起诉讼;或者应提起诉讼,却要“诉诸”仲裁。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事先虽约定了仲裁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五.举证不能。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结果败诉。 
  
  六.一厢情愿。君不见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狮子大张口,索赔金额弄成天文数字,结果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因举证不能,事与愿违,白白浪费了大部分诉讼费。 

  七.忽视了自己的过错。有些案件,原、被告均有违约情形,原告起诉后,被告常常以原告违约在先为由提起反诉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八.合同无效。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实属无效协议,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九.诉因不明。有些案件,明明是违约之诉,原告却以侵权之诉起诉或者明明是侵权之诉却以违约之诉名义进行;有些案件明明是给付之诉,原告却以确权之诉诉诸法院或者明明是确权之诉,原告却以给付之诉提起诉讼。 

  十.诉请不清。有些案件,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诉讼请求超越了法院的职权范围,结果败诉。 

  十一.管理混乱。有的案件,由于原告方管理混乱,被告方所欠款项已被原告方业务员提走,而原告事先毫无察觉,因业务员是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更有甚者,有的案件,原告方的经办人员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形下与对方签署过重要的恰商文件或备忘录,有的还加盖了公章或合同章,而原告却在开庭时方知此事,结果招致败诉。 

  十二.被告下落不明。现在有些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或裁定中止审理或干脆驳回原告起诉。 

  当然,原告败诉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因素及人为因素如地方保护主义,法官徇私枉法等等。 

  分析原告败诉的原因,意在奉劝原告别盲目诉讼。为此,原告除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外,最好是求助于法律专家。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法律专家,但是法律专家如同大夫一样,有自己的分工,遇到某方面法律问题,就应请教该方面的法律专家,否则,达不到求助目的。律师当然也是法律专家。虽然律师的分工尚没有大夫那样明确,但律师因案源问题或自身的经验或学识不同,都要自己的侧重点,当你遇到房地产方面法律问题,就应该请教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律师;当你遇到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就应该请教从事婚姻法律业务的律师或至少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现在有的律师如同“赤脚医生”,什么都干,但什么都不精通,请这样的律师还是小心为妙! 

  当你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千万别将希望全部寄托在某一律师身上,应广泛咨询,或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会诊”。现在一些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所均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汇聚了各方面的法律人才,有的还包括经贸、科技等方面的专家,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选择和指定,少至选择三名、多则五人以上,由所选定的专家召开论证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可就案件的性质、管辖、时效、证据的效力、胜败因素等作出明确的“诊断”,避免了当事人盲目诉讼。 

  君不见,有些案件标的额高达几千万甚至过亿元人民币,由于事先未进行可行性分析,准备不充分,结果败诉而归,白白浪费了巨额的诉讼费、律师费,且心灵还遭受了创伤。专家咨询委员会适时推出,可贺可喜!在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时,当事人应尽自己的义务即应全面如实地提供案件材料,对自己有利的要提供,对自己不利的更要提供,因专家咨询不同于法院审判,法官能掌握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做到“兼听”,专家咨询则是“偏听”,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者无效,专家的“诊断”就有可能出现“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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