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公司诉讼案件的四大特点(深圳法律顾问网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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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仲裁诉讼

 深圳地区公司诉讼案件的四大特点(深圳法律顾问律师网精选,来源深圳市人民法院  作者:王哲 冯京晶  )
    一是利益关系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公司诉讼案件往往包含多个法律关系,既有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公司与高管人员之间的关系,又有公司外部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既涉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又涉及认定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的程序问题,同一诉讼中往往存在多个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交叉,利益关系相对复杂。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表面看是伪造股东签名所致,但其中可能涉及代理或代持等深层次关系。另外,公司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化,一旦利益格局有所变动还可能影响到与公司相关联的案外人的利益。
    二是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公司诉讼案件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都可以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一方在两人以上的情况非常普遍,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既有确认之诉,又有给付和变更之诉;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如公司解散之诉中,原告往往是某一股东或数个股东,被告为公司,而其他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应当依法被追加为第三人,因此此类诉讼当事人的数量不稳定,存在多个甚至众多潜在当事人的可能性,使公司诉讼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三是案件事实认定难,调解难度大。由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难度加大。以股权转让纠纷为例,公司股东采用挂名、隐名的方式并不罕见,致使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东名称不相同,导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冲突甚至截然相反;再如公司设立纠纷中,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办理的事项,究竟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利,仅凭外观主义难以进行判断。另外,公司诉讼的部分争议焦点并非“多与少”,而是“是与非”,又往往涉及控制权的行使及重大经济利益事项,因此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大,难以调解处理。近七年的公司诉讼案件的调撤率不到40%,明显低于同期商事案件60%以上的调撤率。
    四是连环诉讼较多,串案化现象明显。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异化、股东之间的排挤和压榨使得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复存在,股东间一旦发生矛盾,往往从知情权纠纷开始,到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董事、监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若股东之间已合作不能,公司已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股东则会提起解散之诉;公司司法解散以后,往往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又会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这就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一连串相互关联的诉讼。2007年至2012年,相同当事人或同一公司与不同股东之间存在两个以上诉讼的案件达478件,占结案总数的38.4%。其中,某公司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返还公司证照等纠纷,在3年内共提起了7个诉讼。同时,由于部分公司案件具有共同的性质,一个股东胜诉后,有相同条件的股东可能会提起相似情形的诉讼,串案化现象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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