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含义模糊,官司无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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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合同法务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网:深圳的沈女士看中了一家房屋置换经纪公司挂牌的两套二手房,便向该公司职员提出看房要求。为了防止沈女士看房后撇开公司与上家私下交易,该中介公司让沈女士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看房约定书》,规定“本人尊重公司为我和我的家人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在看房后3个月内不私自与出售方或第三方签订上述物业的转让合同,如有违约,赔偿上述物业总价的3%作违约金”。沈女士在该格式合同上签字后,先后察看了两处房屋,都没有购买。
  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沈女士姐姐通过另一房屋置换公司,与上述一套房屋的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作价共计24万元。前一家房屋中介得知消息后,认为这是姐姐委托妹妹看房,然后跳过中介成交的不诚实行为,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两姐妹按双方所签约定书支付该套房屋成交总价24万元的3%,即7200元作违约金。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合同约定的“家人”一词各执己见,原告认为这里“家人”应当包括姐妹及其他亲属,所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则认为“家人”一词仅代表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况且两被告早已各自成家,不属于家庭成员。
  法院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原告在自制的约定书中未对“家人”一词作出清晰规范,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姐姐委托妹妹看房,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故判决原告败诉。
    

 因此,律师提示您(合同法知识学习):对于商业经营者来说,必须学会一些签订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识别合同陷阱,预防合同欺诈的能力。一个好的合同应该 内容清楚、语言明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均衡;内容合法;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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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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