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中的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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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合同法务

深圳法律顾问聘请网律师解读办理合同审查业务中的原则(深圳法律顾问聘请网摘录):


第1条 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1.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等如与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存在冲突,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2对于无名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在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1.3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及不利条款,特别是有可能加重委托人责任、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约定不明有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条款。


1.4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范围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合同条款本身,除既有条款外,还应充分注意根据合同性质或交易目的应予约定而未予约定的内容,或足以影响双方重大权益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冲突等情况。


1.5合同中的标的、价格、质量标准、数量、履行期限等约定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中影响民事责任后果的约定,尤其是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以及涉及民事责任的识别与追究的内容。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与交易目的相关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以及委托人应当注意的不利因素等。


1.6律师提供的审查意见必须依据事实及法律,不得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在结合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合同其他条款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作出审查意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但是否接受合同中的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1.7除非系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或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情况下律师仅对合同来稿进行审查,不负责审查交易本身的真实性或进行专项调查,但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问题。


1.8律师应保持对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审判机关在合同理解方面的主流观点的持续关注,并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审慎原则,对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条款及时提出警示。


第2条 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


2.1对于委托人提交的送审合同电子文稿,应另存为名称中包括委托人姓名或字号、合同类型等信息的副本文件。任何审查均应仅在副本文件上进行,以保留原件供日后核对之用。对于委托人在合同送审时一并提交的其他辅助性的电子文档、背景文件、参考文件等,应当在审查中保持原状,以避免受到误导。


2.2对于委托人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如需在来稿中提供审查意见,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并将所有文件一并存档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2.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如果在原稿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稿的可识别性及阅读上的便利,其中:


2.3.1电子文档可采用批注、修订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或以改变字体颜色等方式标示修改情况,以便于识别原稿与审查意见;


2.3.2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在原稿上提交审查意见,意见应写在纸页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可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2.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义不明等评价。或者按通常的理解提供审查意见,并注明系按审查者的理解。


2.5对于委托人再次提交审查的合同,应关注来稿针对上次提交的审查意见的调整情况,并核对其他部分是否与上次的来稿相一致,避免因忽略两次来稿中个别条款的变化而导致的主观误判。


2.6审查合同条款时的具体意见分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五类,律师可根据来稿及委托人的需求提供意见。意见的使用方式分别如下:


2.6.1审查意见中的疑问,用于标示合同中未述及、无法判断的部分,或对无法理解、比较异常的条款提出疑问;


2.6.2审查意见中的说明,是对审查意见的依据加以描述,或以说明正确内容的方式纠正合同条款中在措辞、引用法律、引用条款等方面存在的错误;


2.6.3审查意见中的提醒,是对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条款,或是对合同中并未提供的条款,以提请注意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关注其重要性;


2.6.4审查意见中的建议,是以简短的表述提交合同以外新的方案、思路等,以优化原合同中的方案或表述方式,供委托人在实际交易中参考;


2.6.5审查意见中的警告,是提醒委托人合同中所发现的重大不利情况或重大法律风险,以提示委托人引起高度重视。


第3条 制作审查意见的原则


3.1任何情况下,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观点明确、文字通顺、法律依据充分的正式结论,不应留有法律或表述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情况。


3.2律师在提交工作成果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提醒委托人律师的审查意见仅对来稿负责、供委托人参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务及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把握。


3.3提交审查工作成果时,律师应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等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3.4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来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客观、文明地加以评述而不应贬低。同时,如有法律方面以外的意见,不应以合同审查意见的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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